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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为民——中国医疗体制改革

发布时间:2021-01-06 15:55:00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吕依依

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简称医改。1994年,国务院决定在江苏镇江、江西九江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为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探索经验,由此揭开医改序幕。医疗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为了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目的是为了确保每个人包括弱势群体都能享受到政府的医疗服务。

改革背景

计划经济体制下,医疗卫生体系定位明确,中国医疗卫生创造了一系列辉煌,在医疗服务、预防保健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农村和城镇的医疗服务也在这时全面展开,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大大增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影响以及“政事一体化”的管理,我国在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问题。

改革事记

1993年——公立医院在3年中对药品的批零加价太高,19935月,卫生部副部长的殷大奎明确反对医疗服务市场化,质疑"医院是不是掉到钱眼里"市场化改革仍是医改主线。反对市场主导即被认为是"思想保守,反对改革"

1997年——医改十年中国卫生费只覆盖20%,中央作出《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在坚持市场化的基础上改革卫生管理体制。包括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资支持卫生事业;改进和加强药品最高限价管理,成立国家药监局。

1998年——全国城镇职工医保改革的开始,也是中国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开始。医保改革主要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并稳定剧变中的职工队伍。在很大范围内,将公费医疗制度转为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全包转向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结合。

20002月——地方医院率先实行"完全市场化"医院改制,得到国家的认可和鼓励。国务院发文《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医疗事业基本实现政府资本完全退出。然而,尽管拥有改革的契机,但并未着实实施改革。

20007月——由于药品市场价格虚高,国家开始在个别地区试点采取药品招标采购制度,要求公立医院只能采购在招标中中标的产品。各地成立招标办,国家开始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补贴政策,进一步拉大城市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距离。

2001年——《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下发至各省市自治区,意在实行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然而,价格做导向直接引发药品质量的问题。中国药品在检测规范和标准上的纰漏,导致药品安全没有保障。

2003年——随着SARS疫情在全国蔓延,中国开始反思公共卫生体系的漏洞。"政府主导派"认为医改困局在于近二十年来政府对卫生医疗事业的主导不足、拨款不足。国家应向卫生部拨出更多资金支持医院。医改应坚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公共品属性。

200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同时,医疗卫生市场依旧混乱。

2008年——《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涵盖了不同机构、包括截然相反的意见与方案。"政府主导派"认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实行均等化,明确强化政府责任。

20091月——新一轮医改方案正式出台,并提出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均等化,实现"重治疗""重预防"转变的前提。时年,《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也相应出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

2009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20101月——卫生部要求各地推行"先诊疗,后结算"模式。然而直至2013年,受医保报销水平等限制,仍然无法全面推行。同年,国务院发文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但具体实施中,民营医院仍面临税收、土地审批、人才流动、区域规划等困难。

201011月——以基本药物制度为核心的综合配套改革的"安徽模式"成为正面典型。然而一旦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取消药品加成,切断了以药补医机制的利益链条。

2011年——政府强制降低药价及诊疗价格,要求医疗机构以"零差价"销售基本药物,并推行政府主导下的"基层综合改革",包括医院管理体制、药品招标采购配送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保障制度的改革等。然而政府补贴仍不足以解决"以药养医"问题。

 

2012年——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新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尽管基本医保制度城乡医保覆盖面扩大,达到95%以上,个人医疗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下降。但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仍处于绝对上升中。

 

2013220日——国务院规定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原则上10元左右,以"收支两条线"方式管理,并以绩效考评取代以往"与处方挂钩"的工资分配模式。然而由于中国医生收入水平远低于世界大多数国家,诊疗费作为医生阳光收入的重要部分,难保"灰色收入"的完全杜绝。

改革进程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城乡分离的,各自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过程。在城镇,先后经历了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城镇医疗保险改革和试点阶段,全国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以及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探索等阶段;在农村,伴随着合作医疗制度的兴衰,努力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工作,进而对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多样化进行探索与完善。


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一阶段(1978~1998):医疗保障改革试点。

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一些企业和地方就已经开始了自发地对传统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如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或仅对超支部分按一定比例报销,以及实行医疗费用支付与个人利益挂钩的办法等,这些改革实践的持续发展也为职工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奠定了一定的心理基础,呈现出一种由公费医疗制度向适度自费制度的过渡。

为了进一步解决医疗保障领域日益突出的问题,1984428日,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提出要积极慎重地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开始了政府对传统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探索的新阶段。

(2)第二阶段(1998):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

1998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要求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这一文件的发布为标志,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

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为保障城镇职工身体健康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自1999年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3)第三阶段(1999~2006):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探索

第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扩容。自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就不断扩容,增加了不少新的覆盖人群。如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并规定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做出了《关于铁路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方案引导铁路系统职工由原来的劳保医疗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转变。

第二,医疗救助体系的开展。2005年之前,我国还没有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救助制度。2005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20054月民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意见》指出,要认真选择试点地区,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意见》还规定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三,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我国一直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劳动法》第75条指出“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还提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保险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1996年的四川省成都市在我国较早进行补充医疗保险试点。我国已出现的补充医疗保险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的补充医疗保险,三是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

(4)第四阶段(2007):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

“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大方向的决议是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2006年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2004年下半年起就已经开始探讨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并在2005年进行了为期一年多的方案研究设计工作。同时,一些由地方主导的试点也在陆续展开。

20074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并明确2007年将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一两个市,进行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启动,2008年总结试点经验、继续推广,预计到2009 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农村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中国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障人民的健康方面起了重要的历史作用;这一曾备受世界卫生组织推崇的制度,经历了异常坎坷的兴衰历程。今天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正开展得如火如荼。回顾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存在于特定历史时期的制度,将有助于农村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并最终为构建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提供可以参考的经验。

第一阶段(1978~2003)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改革进程。

早在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就出现了具有卫生合作性质的医药合作社。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农业合作化的不断升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得到了很大发展。

20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开展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集体经济逐渐解体;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合作医疗失去了主要的资金来源。此外,在“文化大革命”中推进与普及合作医疗时,也存在着形式主义、一刀切等问题,使得一些人把合作医疗当成“左”的东西而全盘否定。再加上合作医疗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管理不善、监督不力等问题,导致合作医疗大面积解体,濒临崩溃。

(2)第二阶段:(2003年至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

200210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3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正式施行,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从此有法可依。

20031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要求“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2006年1月10日,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等7部委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了充分肯定,认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提出“各省(区、市)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